与此同时,沙雅县的一所中学辩称,事件发生后,经过调查,发现小林和小啊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因吸烟发生了争执。之后,小啊用刀刺伤了小林。平时,学校履行了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小林受伤后,学校向小林的父母借了3万元作为医疗费,学校履行了积极救治小林的义务。因此,学校在这起故意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它要求法院驳回小林父母对学校的诉讼。
沙雅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也对损害负有责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在这个案例中,小林和小啊因为相互碰撞发生了争执和打斗,随后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的事件。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双方都不能平静地处理小事,这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双方都要对事件承担责任。然而,小啊在战斗结束后追上了小林,用刀刺伤小林被怀疑是为了报复,情况非常糟糕,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小啊应承担损害的主要过错责任。
同时,伤害事件发生在被告沙雅县的一所中学。尽管学校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报警,协助调查并安排治疗,但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校应对忽视事故管理负责,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32条、第39条、第7条、第17条、第2条的规定,裁定原告小林、被告小啊和沙雅县一所中学的过错责任比例分别为10%和80%。由于被告小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小啊的父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小啊的父母赔偿了小林受伤后的13000多元的物质损失。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后,仍需支付8000元以上;学校被判赔偿小林多项损失1600多元,因为沙雅县的一所中学向小林的父母借了3万元,用来治疗小林,但这笔贷款与本案的侵权债务不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所以法院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校园里受伤的学校负责赔偿。吴表示,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侵权案件类型,是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较为典型的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有义务依法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过错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是有责任的。因为学生在学校里面打架,是属于学校管辖的范围,所以学校应该负责。
有责任,这属于校园暴力事件,学校没有尽到监管学生的责任,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学生在学校打架,我觉得学校是有责任的,因为身为学校的领导并没有出面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