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过年顺路搭载老乡一起回家,并由搭载人分摊过路费、汽油费的做法,是一种互助行为,而不是非法营运行为。
《道路运输条例》中,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运输经营”行为,是指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营利性费用结算或者货物报酬的道路运输行为,其通常是到公共场所或者指定地点收费揽客、载客,其所收费用除去各项费用还一定有营利,这里关键还在于营利性。而顺路搭载老乡一起回家过年,并由搭载人分摊过路费、汽油费的做法,不存在营利的问题,因而谈不上是“运输经营”行为,因而也就不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
钱好商量,关键是提前要签好协议,途中假如有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外,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