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押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须具备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除此以外,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还需具备一个特殊要件,即质物的交付。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监管方不需要与仓储公司签订协议,因为监管方承担的是监管义务,他不能代替企业与仓储公司的义务,他只需要就监管问题分别与企业以及仓储公司达成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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