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用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够明确举出证据,则难以胜诉。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需要提供证据作为该请求事项的事实依据。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事故纠纷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医疗机构和患者一方举证的能力上差别很大,法院把一些原应由患者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交给医疗机构一方。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实际上是不完全的“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这方面发生了变化,第58 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来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应该有患者一方举证的,根据我国现在的规定,在一些情形下会推定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必须反过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同时,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关系,这实际上都是将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总体来说,如果出现《侵权责任法》中第58 条规定的情形,患者需要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存在就诊关系,同时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就可以了。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以上情形,则患者除了证明以上两点外,还要证明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的过错,这一点可以借助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