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43条明确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该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源历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因为买受人的原因造信裂消成标的物(现实中主要是指商品)毁损或者灭失的,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滑知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