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规下科目名称不叫做 “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叫做“税金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1.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并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3.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5.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哪些税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列入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