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扩展资料:
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如果在统筹地区,可以随意转移;如果在非统筹地区,转移社保的时候只能转移养老保险,而且只能转往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转移流程如下:
1. 参保人向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地公司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
2. 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发送给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3. 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相应转移资金,接收个人帐户和资金。
招商信诺提醒您,如果您是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到转入地的劳动局开具接收函,其他流程如上,但您必须在转入地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否则无法转入。
如果说你的工作地和户口所在地属于同一个统筹区域内,那么转移是非常方便的,而且也可以把养老,医疗保险同时转移走的。
其手续就是把原单位代办的社保相关凭证提供给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即可申请转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