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是怎么处罚?

2024-12-27 07: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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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2.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介: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2. 内容: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 发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4. 版本修订:

    (1)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5. 通过日期:2003年10月28日。

  6. 施行时间:2011年5月1日。

  7. 修订时间:2011年4月22日。

  8. 主席令号: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回答2: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