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依据,将合同纠纷案中签约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情形。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在合同纠纷中,笔者认为:合同关系是着重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权利,约定义务,并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而上述第二十四条是解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的承担问题以及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诉讼中合同之债是有所区别的。故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不应将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因为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明确当事人,就无法明确根据合同进行交易的双方主体,在产生纠纷后,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故应当把合同中各方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才能体现出合同签订及合同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生争议时,各方当事人能够依据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