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成立的规格和标准是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因此,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要件”三个概念之间常常互换使用,并无严格的区分。这样,无论我国刑法使用“犯罪构成”还是“构成要件”抑或“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时,其内涵与外延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所说的“ 构成要件该当性”之“构成要件”不同:前者是对犯罪成立的所有要件的概括性称谓,后者则只是指犯罪成立三要件中的一个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而言的;前者包括了一定行为刑罚之法律效果的一切法律要件,因而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后者只是犯罪成立的所有条件中的一个,具体说,是三要件中的一个,是一定行为构成刑罚之法律效果的前提而非充足条件。只有在符合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前提之下,经过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补充判断并得出肯定结论之后,才能认定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