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1.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
2.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
3.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观念交付分为三类:
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