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户申请;
(二)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四)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根据规定,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
首先感谢各位网友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注,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征询定海国土分局意见,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定海区有关规定,宅基地分家析产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分家析产的子女须达到法定年龄,且农业户口。因土地征收、小集镇户籍制度改革而农转非的,且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参照农业户口人员进行分家析产。
2、分家析产的子女为儿子,且已婚的,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且该农业户口人员无其它农村宅基地的,允许分家析产;另一方为非农户口的,且非农业户口人员未享受过实物分房,允许分家析产。
3、分家析产的子女为女儿的,若该户有儿子的,女儿不能分家析产;若该户无儿子的,有二女以上(包括二女)的,允许其中一个未婚女进行分家析产。
4、分家析产的子女为外嫁女的,其丈夫为农业户口的,不能进行分家析产;若其丈夫为非农业户口的,且其丈夫未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允许外嫁女进行分家析产。
5、分家析产的子女为离婚女的,其户口还在父母处,在离婚时未自动放弃宅基地,且其无其它农村宅基地的,允许离婚女进行分家析产。
6、分家析产的现有房屋现状需跟土地证宗地图一致,不一致的,不能进行分家析产。
7、有违章建筑的,自行消除后再办理分家析产。
二、农村村民分家析产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户)身份证、户口本;
3、经村、镇(街道)司法机关确认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5、《同意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证明》(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
6、《现有宅基地情况说明》(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
7、因分户而新设立的宅基地,需提供新的名牌地址证明;
8、若分家析产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册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若分家析产的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册的,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需提供该农业户口人员无其它农村宅基地的证明;
9、若分家析产的子女为离婚女的,需提供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0、若分家析产时,一方保留面积不足(低于户额面积标准),另一方分授面积过多(高过户额面积标准),则面积不足方出具不再以少房或无房名义审批宅基地或出具二户或多户之和审批宅基地的情况说明。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说明
关于您反映已成家想批宅基地,说要先与父母分户,就是户口本做成两本的事情。根据《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舟政发[2008]65号)
文件规定,若申请户符合建房条件的,且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进行分家析产,可直接申请宅基地建房;若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进行分家析产或以二户之和的面积申请宅基地建房。
如仍有不明之处,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再次感谢您对国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谢谢!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