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时间
2008年2月28日
施行时间
2008年6月1日
修订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1 修订
2 内容
▪ 第一章总 则
▪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 则
修订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