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追偿,员工在从昌歼事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搏并,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法律分析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或者其余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所以连带责任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相关法律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合伙债务追偿是指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余合伙人追偿。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余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耐银冲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三人侵权致害,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凳巧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以用枯念人单位已支付工伤赔偿来免除第三人的部分侵权责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金,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在法律上并不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没粗困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用人单位为什么要赔偿?是卖配哗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因为劳动原因受到了第三人的损害吗?
2、这种情况下,不是用人单位赔偿,而是申报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理赔。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因为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导致理赔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损失,无法向侵权人追偿。
3、而且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有权同时向单位申报工伤以及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卖帆劳动者是有权得到两倍赔偿的。那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是无中行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除非赔偿了两倍。
可以,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指散裂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唯闭后,可掘滑以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祥春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照此规拍租定,如果:1、劳动者或家属已向侵权人主张袭宴兆过权利,但侵权人未赔偿;2、此后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或其家属,劳动者或家属将追偿权转让给用人单位。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用人单位可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