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不算犯法。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第一,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第二,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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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讨论:
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当由其本人来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进一步明确了虽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权,但却是以女方自愿为前提的。
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霍永基进一步解释说,考题中,甲男对乙女实施家暴致其住院,根据婚姻法规定,乙女在提出离婚诉求时有权要求甲男赔偿。至于乙女是否侵犯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试题中,女方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男方的人格尊严的侵害。
参考资料:人民网- 妻子不愿生育侵犯丈夫生育权?
参考资料:攀枝花市民政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不算,成年人,自愿行为,怎么可能会违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