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与原来的丈夫离婚三年后,现在迫切希望能复婚。请问题:复婚的手续该怎样办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办理复婚手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①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②各自带上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及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等证明;③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又离婚,则还应带上与他人离婚的有关法律文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复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一、程序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复婚要哪些证件?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复婚登记,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假如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容易感情不稳定,而且还容易引起的财产分割或者债权债务等问题。因此,复婚非常重要,它不是一件小事,关系到夫妻关系合法化的继续和相关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和承认。如果您还有哪些不明白的地方,不妨找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