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和对方的伤情状况,如果达到轻伤机上涉嫌故意伤害罪。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扩展资料:
因不满在教室睡觉被吵醒,和同学发生口角继而打架斗殴,后产生报复念头,愤怒之下,用水果刀将同学刺成重伤。7月21日,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2月21日下午6时放学后,在西充县某中学就读的高二学生杨某在教室的后排座位上睡觉,被同班同学吴某某与教师的对话声吵醒,杨某不满便与吴某某发生口角。争吵中,吴某某冲过来一把将杨某按到在地,后被在场的同学拉开两人才停止了争吵。
杨某觉得自己打输了在同学面前丢了面子,于是产生了报复念头。当天下午6时40分晚自习上课之前,见吴某某走进教室,杨某突然从座位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吴某某连刺几刀。吴某某当场倒地,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
该案经西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对其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求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属初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创新网-在校男生因故意伤害获刑
捅别人一刀,要看别人死了没?要是那个人死了,就算是犯罪。犯的还是故意杀人罪。要是捅了那个人没有死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那个人想要伤害你,你不小心的!那就没犯罪
伤情需要鉴定,捅人意图是什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或者治安处罚。
那要看伤的轻重程度,再一要看持刀人的动机
得看看捅到害处没,但故意伤人罪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