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离开住所地很多年,已经有了经常居住地。原告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建议,原告

2024-12-01 11: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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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诉讼案件管辖,就是案件由哪个法院、哪一级法院审理的意思,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协议管辖等。
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
3、《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编第二章就是专门规定“管辖”问题的。说明案件管辖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专门予以规定。
4、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情况下,应当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根据一般原则规定不符合的,可以适用特别规定。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回答2: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