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故意伤人,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可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于学生伤人,原则由学校进行处理,只有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悔改的,才可以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受害人伤情达轻伤或者重犯,则构成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四周岁以下的学生,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应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伤害后果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