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2025-01-26 1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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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
  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因此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二、 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三、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补偿形式
  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也就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

回答2:

  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因为征地补偿是有针对性的,规定了“从农专非以后出生的和加入本村的村民均不享受”。你的土地,是在你婚前就分到的,属于你个人。现在征地所得到的补偿,也明确了你的妻子不能作为被补偿对象,所以可以视为你的个人财产。

  但是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该注意,不要把这笔钱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混合,这样将来难以查清来源的话,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建议建立一个新的账户,存放这笔钱,将来才能说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