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成为撤诉的理由。第一次邮寄送达时被告未签收,法院应上门送达,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就算法院用公告方式送达,但等报纸刊登出来后,就可以确定公告开庭的时间,这时,如果还有方式再送达给被告,可以以公告开庭的时间为开庭时间,再送达传票给被告,即直接送达开庭时间与公告开庭时间一致(这时相当于直接送达的结果)。更何况公告送达是法院作出的决定,与原告无关,不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如果你朋友不撤诉的话,一般情况下,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第一次离婚均可能判决不离。但如果判决书可以采用其它方式送达的,可以不用公告的方式。记住,公告送达只有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能直接送达的,就不适用公告送达。你可以叫你朋友带法院工作人员找到被告,然后直接送达,就不用采用公告方式了。
3、对法院提出公告送达判决的,原告最好用上面讲的第2点和法院讲清楚,不要采用拖延的方式,不然因此延误了时间对原告不利。毕竟和法院配合,对下次离婚判离有利,没必要和法院关系搞得太僵了。
4、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意愿,还是那句话,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如电话录音,必须证明是被告本人所说的,而这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短信,必须证明是被告本人发的,且代表了被告的真实意愿,而不是一时意气用事,而这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也是几乎不可能证明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都是判不离的。当然,如果你有很多其他证据相辅证,如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等等,也是可以判离的。
1、法律对法院审结案件有相关的规定,在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并未审理清楚的情况下,会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2、法律对审限的规定;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以啊,没有新情况,新证据的前提下,一般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时人,可以不开庭书面审理!
正常现象,向法院领导、纪检部门反映,向当地纪检委反映,或许可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