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家属能接触被告人吗

2024-12-01 15: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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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我得说明的是,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前,是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称作“犯人”的。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生效判决做出之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只有辩护律师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等手续才能在看守所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也就是说,除诉讼参与人外,其他人员可以到法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旁听,被告人的家属也就可以通过旁听看到被审理的被告人。但是,在旁听中,家属不能和被告人讲话,且必须遵守法庭审理相关规定,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2: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生效判决做出之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

一、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只有辩护律师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等手续才能在看守所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四、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开庭具体步骤

第一、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第二、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庭



回答3:

《新京报》7月23日在报道贪官毕玉玺妻子王学英出庭受审时,配了一幅法警一手拉着王学英、一手指向旁听席的照片,下面的说明是:“庭审结束,王学英被带出法庭时,其女儿、女婿欲站出来跟她说话被法警制止。”
不知从何时起,我们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得与亲属说话和接触。我曾以兼职律师的身份出过几次庭,其中一次当被告人走进法庭看见自己的老母亲、想打个招呼时,法警立即严厉予以制止;另一次,被告人的妻子千里迢迢从外地老家赶到法院旁听,开完庭后想与自己的丈夫说几句话,但法官不允,命令法警将被告带上囚车押走,妻子只好朝着丈夫的背影大喊一声:“家里人都好!”
为什么被告人不能与亲属说话?站在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角度来审视,这种久而久之成习惯的做法却未必能获得正当性的支持。
首先,与亲属说话是人性使然。被告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对家人的思念不可避免,而家人也对被告人在里面的状况充满担心,亲人相见,近在咫尺,却不能接触,连问候一声的机会都没有,更不用说告诉对方一些简单的信息,如家中老人、小孩的情形,被告人在里面的身体状况等,这是何等的无奈和折磨!
其次,在开庭前、开庭后或中间休庭的适当时间,允许被告人与亲属说话,对案件审理不会造成干扰。此时案件已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有关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已经成形,不存在串供、伪造证据等问题。即使出于这方面的担心,也可由法警在旁边予以监督,告知其谈话内容,而大可不必一律禁止。
记得去年在耶鲁访学时,有一天,我去当地法庭旁听一个案子,开庭后,有一个妇女急急赶来,悄悄地坐到我的旁边。一会,陪审团进去讨论案子,被告告诉法官,那位妇女是他的妻子,他想去与她谈谈。法官慈善地点点头,我也知趣地离开座位。他们谈了什么不得而知,但我看到重新开庭时,被告的心情显然好多了。
其实,在我国的有些地方,个别法官也开始允许被告人与其家属简单地打打招呼,甚至当被告人请求法官允许他的家人给他一枝烟抽时,也能获准。只不过这更多地像是一种恩惠,而且由于没有形成制度,也就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建议最高法院统一发文,允许被告人与其家属在法庭上进行适当的接触,使被告人与其亲属的说话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