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是指以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再接触商业秘密。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劳动部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这是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的一个问题,这首先要看看你的职位,因为竞业限制是针对用人单位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根据你所说的,在签署合同时已作出保密要求,所以你应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从这个角度看这不算霸王条款,这种做法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只要你和公司是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就是说你提出辞职,而公司也同意了,那在竞业限制期内,你公司应该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具体内容你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如有需要,最好咨询律师下。我刚学好这部法,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