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2024-11-26 17: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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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予保护的历史建筑
  除了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城市规划和城市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建筑为:
  ①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即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建筑技术或艺术的最高成就,或是某种建筑艺术风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较强个性特点的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或建筑群)。
  ③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
  ④艺术价值较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建筑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些外来艺术形式的建筑。
  ⑤代表城市发展某一历史时期传统的民居建筑,通常保留较完整的典型街区。
  ⑥城市历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种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区内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损坏的建筑残迹,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区保留的1949年以前贫民窟中的窝棚建筑──“滚地龙”等。
  ⑦一些同城市文化传统有关的街区也是重点保护对象,如北京的琉璃厂文化街和大栅栏商业街等。某些造型别致、地方色彩浓厚的街区也可列为保护对象,如江南地区的临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晋中、晋南民居等。

  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①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按原状保存,不能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维修和保养要体现“整旧如旧”的原则。使用上一般可作为博物馆、保管所或参观场所。
  ②对于已经损坏,而在历史上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应在有科学依据和充分的历史文献考证的条件下进行修复。修复方式分为局部修复和全部修复两种。
  ③在原址对保存古建筑十分不利或国家重点工程必须占用古建筑原址时,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搬迁,移地复原。如山西永济县永乐宫位于三门峡水库的淹没区内,于1959年移至山西芮城县新址复原。
  ④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这个地带通常应根据文物历史价值、艺术特点和原始设计意图划定。一般划出一到三级环境控制区。是否允许在这个地带内进行修建,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报请规划部门批准。一切建设活动不能破坏文物的环境风貌。
  ⑤列入保护范围的典型历史街区,应尽量选在同重要的古建筑和纪念性建筑毗连的地方,以保护整片文物环境。
  ⑥全面保护的古城要按历史文化价值划定若干区段,采取不同的保护方针。例如,划定能够体现城市某个历史时期生活方式和建筑特征的建筑群和街区,保留其外表面貌,内部允许改造;划定明确反映城市新旧建筑文化融合的区段,以表现新旧建筑文化的交替;划定同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地区或允许更新改造的区段,确定对该区的改建政策等。

回答2:

砖石结构古建筑,整体歪闪,应先做定点、定期观测,经加固后稳定的,就不再做地基处理。裂缝可采用加箍和灌浆的方法加固,砌体残缺可剔补,如无法剔补可局部或全部拆除并按原样重砌。石窟寺的山体裂隙,采用喷铆加固或灌浆加固,渗水漏水处要疏导、截流。石雕、石刻等石质文物表面风化应用有机硅类的高分子材料封护。

古建筑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对于古建筑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回答3:

对文物建筑的历史沿革进行收集、整理、研判,通过专家座谈、群众走访、历史资料查阅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多地掌握文物历史建筑的历史信息。同时通过现场详实的勘察和测绘,掌握文物历史建筑的真实状况,再综合文物建筑的现代修缮技术,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活化利用,还原建筑历史原貌。
我们通过排除结构险情、重点对结构安全稳定性采取加固措施,修补损伤构件、恢复文物原状并合理活化利用;对现状进行整修,将有险情的结构和构件恢复到原来的稳定安全状态,去除近代添加的、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和杂乱构件;以保护维修改善为主,拟考虑对其功能活化利用,对公众开放,还原建筑的原有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