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审判长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审判长
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无。
(十八)上诉主体
刑事诉讼: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民事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诉讼:
裁判。
民事诉讼:
判决。
行政诉讼:
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讼:
不停止。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十五)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
普通程序:
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20天。
民事诉讼: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行政诉讼: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六)二审审限
刑事诉讼: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
刑事诉讼: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民事诉讼: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三种不同的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