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广东省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收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征收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3)附着物补偿。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4)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按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根据《新拆迁法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有征收补偿纠纷可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在筛选律师或律师所的时候,可了解下律师或律所的胜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