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进公安局,做了笔录分为两种情况:
1、仅仅是打架,未造成伤害,或仅造成轻微伤害,则派出所会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会留案底。
受过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也不能视为有犯罪记录;
治安处罚,会进档案,但不会有案底,一般来说政审不能因为这个不合格,不过如果单位审查严格的话,或多或少都会有影响。
2、如果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上,则构成刑事案件,才会留下案底。
所称的犯罪记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
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所谓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故意伤害罪
1、犯罪记录,必须是曾经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为有罪的;
2、即使因为打架,而受过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也不能视为有犯罪记录。
3、因为打架,到公安局里做过笔录,这只是公安机关正常的调查行为,性质上只是取证。
应该不会被记录在公安局内网。
因为是私了的,算不上犯罪,不会留下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现在基本笔录都是电子档,如果打架没有被处理(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外单位来调阅是不会提供的,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如招警、招政治兵等,还是会有影响的。
这要看受到何种处罚,一般训诫教育就不留记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