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在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同时,裁定解除查封,并立即送达银行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应当在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同时,裁定解除查封,并立即送达银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冻结财产的规定
正常来说,撤诉了,你收到法院的准许撤诉裁定书后,法院应当尽快解除冻结,这个在时间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超过十天,你让你代理人可以去法院,找到案件承办法官进行积极沟通。
法院应当在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同时,裁定解除查封,并立即送达银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告撤诉了为什么银行卡还没有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