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的信息,我们给予您的解答内容如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如果您通过网络购买手机,您作为消费者,您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如果您订购了手机,您单方不要了,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您违反了您们的约定,对方可追究您的违约责任,但您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我国没有恶意订购罪,对方要追究您的刑事责任,是无法律依据。2、建议您与对方友好协商。为避免您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建议您在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情况下,再确定是否与对方进行交易。如果对方要起诉您,建议您积极应诉。但律师认为,对方在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是无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的,对方也无法以恶意订购罪追究您的法律责任的。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