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是先验房还是先收房再验房

2024-12-04 14:35:1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当然是可以先收房再进行验房的,但是我们提倡的是先验房后收房,这样体现得更谨慎、合理一些,有时更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先验房后收房,这样体现得更谨慎、合理一些,有时更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住宅质量自然至关重要。购房者有权拒绝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房屋,法律上规定开发商交付楼房是要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如未达到交付条件,且具备使用功能损坏,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修复,直至达到交付条件。

验房工具:

专业验房需要配备垂直检测尺、内外直角检测尺、垂直校正器、游标尺、对角检测尺、反光镜和伸缩杆等。

还要带上5米盒尺、25至33厘米直角尺、50至60厘米丁字尺、1米直尺等量具,以及各种电钳工具,如带两头和三头插头的插排、各种插头、万用表、摇表、多用螺丝刀、5号电池2节、测电笔、手锤、小锤、灯泡。

自己验房的业主很难带齐这些专用工具,用于检查不易触及处。

回答2:

在房产交易时,总是存在先收后验的习惯可能,但事实上我们应该先验后收,这是有法律的依据的,先验房再收房,我们的合法权益就能更好地保证了。

一、验房有哪些程序?

1.查看与房屋有关的文件,包括房屋的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的表格等,一共两书一表。特别提醒一表为面积实测数据,在购房的合同上会有显示,需要特别注意。

2.要先检验,待房屋合格后,才能缴费及签字。发型问题后更不能随便缴费或者签字,否则出现问题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3.房屋如果完好,没有问题时,则需要交接钥匙,并强顶物业管理合同等证件,当然也要签订业主公约,将自己的权利牢牢抓住。

4.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缴付一定的费用,则可以安心的装修或者入住了。

二、先收房还是先验房?

1.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为现代民法和经济法所否定。

2.在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

3.“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

知道了这些验房的程序,我们在验房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这些步骤去执行了,最后一定要记住先验房后收房。

回答3:

一定是先验好房,确认下房屋内没有大的损坏等质量做工不合格之处,就算有,在验房单子上记录好即可,然后再进行确认签字收房;
一般更多的是出现墙体有裂缝、门窗推拉比较重(此为滚轮坏掉了)、等小问题,这种的多是可以签字验房的,物业会安排人员进行上门维修;若是问题比较严重的,如房屋漏水、墙体扭曲倾斜等,那么可以直接不签字,不确认收房,待物业完整修复好再进行确认签字收房。

回答4:

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为现代民法和经济法所否定。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 “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所有购房者的知情权。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所有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定先收后验就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
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此前,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通常要求购房者先收房后验房,收房时还需预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一旦交房后,房屋有质量问题或瑕疵,购房者要找开发商维权,往往比较困难。新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手续,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规定房屋交付要先验房后交房,“这就可以保证业主不收到有问题的房子,在维权中占据主动”。
在商品房交付时好多业主按照开发商的要求草率收房,待到房子装修过程中或者入住后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认为是装修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让买房业主很无助,因此装修前的先验房后收房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