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2025-01-25 0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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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r\n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r\n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r\n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r\n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r\n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r\n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回答2:

小方并没有处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能力,借贷行为并不当然发生效力,如果小方的父亲不追认该行为,那么借贷关系就没有成立,借贷行为就是无效的,邻居赵某属于不当得利。就诉讼时效而言,自权利人发现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2014年8月6日发现的,并没有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并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回答3:

可以。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所以虽然当时许某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但是不知道对象是谁可以归为因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所以在原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产生诉讼时效中止。
所以从2014年8月6日起算阻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已经消除,诉讼时效还剩6个月。

回答4:

并未过追诉时效,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发生后两年内提起诉讼,二十年内不提起,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的这情况一点问题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