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诗在格律要求是怎样的?

2024-12-20 06: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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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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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格律诗
何其芳第一篇诗论写于1944年,这篇《谈写诗》,对诗这种文体的特征进行了探讨,认为诗必须给予世界一些新的东西,"抒情要抒人民之情、叙事要叙人民之事",诗区别于小说、散文的文体特征是句子比较短,多采取"直接抒情或歌咏事物"的方式,语言更富于音乐性,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中国的新诗我觉得还有一个形式问题尚未解决,从前,我是主张自由诗的。因为那可以最自由地表达我自己所要表达的东西。但是现在,我动摇了。因为我感到今日中国的广大群众还不习惯于这种形式,不大容易接受这种形式。而且自由诗的形式本身也有其弱点,最易流于散文化。恐怕新诗的民族形式还需要建立。这个问题只有大家从研究与实践中来解决。"
何其芳正面提出了新诗的形式问题,从此他对新诗的思考主要落到了形式问题。他虽然对自由体作了一定的肯定:可以最自由地表达所要表达的东西;但更多地是质疑。他认为自由体群众不习惯,不能很好地群众化,不赞成把其纳入民族形式。这是当时非常流行的看法。从自由诗的语言形式着眼,他认为自由体最易流于散文化。正是语言形式这一点,成了何其芳以后诗学理论文章反思自由体、建设新格律体的支点。何其芳于此提出了自由体易于散文化的问题,但还没有提出正面建设的意见。
1950年,《话说新诗》从新旧语言特征入手,细致地探讨新诗的格律形式。他认为五言七言曾经是中国旧诗的支配形式,但打算主要依靠它们或者完全依靠它们来解决今天中国新诗的形式问题,恐怕还是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五言七言首先是建立在基本上以一字为单位的文言的基础上。今天的新诗创作语言文字基础却是基本以两个字以上的词为单位的口语,用口语来写五言七言诗就必然比用文言来写还要限制大得多。因此要反映丰富的社会生活,复杂的人生,五言七言并不是一种很适宜的形式。将来的支配形式大概是这样:它既适应现代的语言结构与特点,又具有比较整齐比较鲜明的节奏和韵脚。
他第一次比较具体地分析了五七言旧诗的语言文字特点与现代以两个字以上的词为单位的口语的矛盾,认为五言七言并不是适宜的新诗形式;对将来可能的支配形式给予了两点预测:一是比较整齐比较鲜明的节奏,二是韵脚。这两点以后一直是作者思考现代新诗格律问题的基础。虽然在具体提法上有些变化,真正的理论内涵是保持一致的。比如1954年《关于现代格律诗》提出现代格律诗的要求:按照现代的口语写的每行的顿数有规律,每顿所占时间大致相等;有规律地押韵。不过,此时何其芳还未给他想象的格律诗命名,1953年《关于写诗和读诗-1953年11月1日在北京图书馆主办的讲演会上的讲演》中他正式把其理想的格律诗命名为中国现代格律诗。该文对现代格律诗的具体阐释基本上是1950年《话说新诗》的重复,在具体问题上作者此时并没有新的思考。
第二年,也就是1954年,何其芳发表了《关于现代格律诗》3,对其现代格律诗理论进行了丰富系统的阐释。这篇文章在当代新诗理论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此文首先论述了建立现代格律诗学理上的必要性。他认为,于自由体与格律体之间,格律是不能废除的。从诗歌发展史来看,无论中外诗歌,差不多都是讲格律的。再者从诗歌的文体本质要求来看:"诗的内容既然总是饱和着强烈的或者深厚的感情,这就要求着它的形式便利于表现出一种反复回旋,一唱三叹的抒情气氛。有一定的格律是有助于造成这种气氛的。"现代生活的内容一部分适宜于自由体,一些是更适宜于格律体的。从诗歌文体的强情感性来反观诗歌格律的重要性虽然以前甚至古代也有类似的观点,但在自由体成了诗坛主流体式时,何其芳又重新从诗体原点上出发反思格律问题。何氏接触到问题的本质,眼光非同一般。同时认为一定的社会生活内容与自由体或格律体存在相对应的表达与被表达关系,自由体或格律体都存在一定的表达盲区。从两种诗歌文体的表达可能性的深层学理上观照格律问题,在当时来说是触到了问题的前沿的。因此,没有适合现代语言规律的格律诗,他觉得是不健全的偏枯现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