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全国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男方的陪产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上海当然也不例外。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