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开曼群岛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开曼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开曼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开曼群岛政府( “缔约双方”) ,认识到缔约双方有权谈判和缔结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希望建立税收合作框架并促进税收情报交换,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协定范围协定范围协定范围协定范围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本协定所含税种相关的缔约双方国内法的管理和执行,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以及税收事项的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