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