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商品怎么核算增值税?

赠送的商品怎么核算增值税?
2024-12-06 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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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贵公司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多少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回答4:

对随销售行为发生的货物赠送应视同销售,按实际赠送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的规定,

甲公司对用于赠送的这15万元产品在增值税方面应视同销售,并按照正常销售价格2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计缴的增值税为20×17%=3.4万元。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行为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只是这个过程复杂一些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回答5: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那么,“买X赠一”中的赠送是否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无偿赠送呢?笔者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买X赠一”中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X”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就不可能获得“赠”。“赠”是伴随着“销”进行的。这种促销活动同价格让步的实质上是一样的,是一种变相的降价。

  例:一件商品售价100元/件(不含税),成本70元/件,采取“买十赠一”销售方式,售出90件,获得价款9000元,同时赠送出9件,发出的商品总数99件。如果采取降价的方式,价格降为90.91元,那么,售出99件,收取价款也是9000元。两者发出的商品数量相同,获取的价款也相同。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9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0(70×90)

  贷:库存商品 6300(70×90)

  其赠送的商品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6437

  贷:库存商品 6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90×9×17%)

  如果赠品不计算税金,企业将面临补税137元,并被课征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处理.销售时如果直接把“买X赠一”视为一种降价销售处理,就会少了麻烦和损失。

  上例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90.91×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930

  贷:库存商品 6930(70×99)

  其实这种销售方式可视同一种特殊销售方式即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或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体现的是薄利多销的营销策略。“买X赠一”也是这种策略之一,所以说“买X赠一”也属一种商业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