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男方去世,男方子女有照顾女方的义务没有

2024-11-27 03: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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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女方如果没有抚养男方孩子。
男方子女没有照顾女方的义务:
没有赡养义务。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双方之间要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

回答2:

应该没有这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