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的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劳动法》并未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方式和标准是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决定的。具体看职工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参加了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分析
生育津贴和公司所发放的工资是无法同时享有的,如果公司有交生育保险,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公司没有交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职工正常出勤发放工资。产假期间,公司不可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产假期间也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继续为女职工缴纳社保。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社保是和正常工作期间一样,是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缴纳一部分。用人单位需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孕妇可以自己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也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扣或垫付,以后归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