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河北人2014年来甘肃做生意,和甘肃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我提供设备和配件,他提供租赁场地和钢材。并以他个人名义注册了营业执照,2015年注销。2017年4月份他把设备机械偷偷卖了,只留下空厂房。电话也换了怎么也找不到他了。2017年10月地租到期,我已我个人名义从新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2018年5月他回来了面临拆迁问题,他说厂子是他的,我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还管用吗?我该怎么办。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