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体罚、虐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这一规定是为了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郎胜说,为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针对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草案还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以防“刑讯逼供”。按照草案中的规定,24小时内嫌疑人必须送到看守所进行讯问,并同步录音录像。这就为防止刑讯逼供增加了一道预防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刑事诉讼法严禁以非法的方式取证。但是,现行法律对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该如何认定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刑讯逼供事件仍有发生。针对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还新增五条规定,明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予以排除。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还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明确公、检、法均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其中,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检察院需加以证明。
证据之所以成为各方关注焦点,与目前司法领域中存在的通过刑讯逼供取证有很大关系。其实,在刑法里是有一个刑讯逼供罪,但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还很难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道理很简单,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中被使用了。比如本溪市检察院侦查起诉的案件大多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在法庭上都被使用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会彻底遏制类似辽宁本溪市检察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制造假案等残忍的办案手段!
无理拒绝出庭作证可被拘留
草案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强制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
“当公诉人在法庭上拿出一份证人证言,作为被告人根本无法确定到底有没有这个证人、证人有没有说这句话,或者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与被告人有关。”洪道德指出,此前的刑诉法中一直没有证人应当出庭的要求和规定,本次修改是一个突破。而证人到庭,与被告人当庭对质,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防止冤案的发生。2008年我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前,我和律师请求法院让证人到法庭作证,均被法院拒绝,仅凭唯一的一份证人证言定我受贿2万元人民币。而我的所谓口供是在本溪市检察院办案基地被捆绑一个月、惨遭刑讯逼供后昏迷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制造的假口供,然而公诉人却辩解说,这不是刑讯逼供,他们这是替纪委对党员干部在“双规”期间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法官却说,刑讯逼供不是他们受理的案件。我请求检察院提供同步审讯监控录像,也被遭到拒绝。最后法院在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以我不认罪、态度不好为由判我实刑一年。后来,法官说,定我的罪不是他们说了算------
由此可见,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非常振奋人心,但是,在中国现行体制中,权大于法的现实不会改变!
你们的暑假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