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通常我们会把民法和商法统称为民商法,和经济法作比较,详细情况如下: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而民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经济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拍卖法、招投标法、金融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财税法(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民法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民法以人身关系法与财产关系法为其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在财产关系法中,又可进一步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物权法保护的是物权、知识产权等静态的绝对财产权,物权法具体包括债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债权法保护的是动态的债权关系,债权法具体包括合同法和担保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机制效用功能,即从更高层次上全面、一体、综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它通过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途径来指导预测、激励限制、整体协调与个别规制经济活动。可以这样认为,在现代社会,没有经济法,整个经济秩序将重复本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经历的“磨难”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