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新计算。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
所以需要先明确此处的两种情形具体指什么。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以看出,上述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就是指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而不计入审限的实质意思就是将移送管辖之前的时间给剔除。质言之,民事案件中存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办案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民事案件关于审限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案件。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办案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移送管辖后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