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先行法律有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枪决与注射死刑。
刑法以下罪名可能适用死刑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3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
27.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个)
28.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34.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35.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个)
38.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9.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
一般有3人执行一个死刑犯,执行前验明正身,分配好遗物,3人都是蒙面。
2个人手中有枪,另1个人是是负责枪响后推死刑犯一下。2刽子手不知道谁手里的枪是有子弹的,这样可以减轻压力,当接到命令后两人同时对罪犯后脑一枪,枪响后第三人往前一推,3人都立即转身就走,千万不能让罪犯看到自己的脸,因为那一眼怨气太重。
过会法医上来验尸,如不死取一铁制物品(具体什么忘了)往犯人脑后的枪孔进去搅一搅,过会犯人就死了。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 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有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 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 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参考资料:http://xingfa.lawtime.cn/zssszssixingfhcx/2006090528172.html
不知道挺好
还是别知道了
我不知道啊`````我没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