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决没有关于公安机关拘传的相关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对公安机关拘传作出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详见新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纯手打,望采纳,细节可以追问
就是传唤你不来,不来就用强制手段拘传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