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生在校死亡是自杀,且自杀的原因和学校没有关系,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是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学校或者老师引起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按照一定比例赔偿,这个可以找相关部门做一下鉴定。
自杀行为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除非该自杀与学校的具体行为有直接联系,这样才有可能盘校方承担部分责任。如果不能正有联系,校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最多判校方从人道出发给予一定的人道补偿金
如果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是在合理的管辖职责内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那么学校可能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受害方有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那么学校可能会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
是否进行尸体解剖确认死因,如果无法确认死因,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上体育课是正常的教学行为,没有其他原因,学校没有过错.学校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