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该先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此汇票已办理过委托收款手续,说明已到期,所以应该立即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否则拾票人可以随时要求承兑人付款,如果承兑银行已付款,再想追回就麻烦了)。
办理完挂失止付手续后,因为这只是暂时的补救措施,只有12天的效力,过了12天后,承兑银行还是可以付款的,所以失票人在办理完挂失止付手续后,还应该马上去法院进行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由法院下达法院文书给承兑银行,这样这笔汇票款就算安全了。
以下是我国票据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