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子女无继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扩展资料
遗嘱订立有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只发生在有继承权的近亲属身上,且不论是第一顺位或第二顺位;
一般遗产指定非有继承权的人取得并不称之为“继承”,而是称之为“遗赠”,法律是允许当事人自由处置自己死后的财产的。
指定继承是不能指定无继承权的人(当然包括非亲人)的;但可以通过设立遗赠的方式将死后的财产赠予有继承权以外的人。
只要指定继承遗嘱是真实的父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父母没和指定继承人同住,其他子女又尽了赡养义务也有权参与父母财产继承.
如果是父母真实意愿立下的书面遗嘱,其他子女就无权继承了,法律上是先遗嘱继承再法定继承的。
立有遗嘱归一人继承的话,其他继承人则不再享有继承权。
有遗嘱就按遗嘱.如果公证了效力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