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综上,拆迁补偿协议不做为产权转移合同的,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