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管法院,再有就是国家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院各级领导、审判人员的任用,法院每年要向人大汇报工作。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正)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这要看你想解决什么问题。管法院的部门不少,有的管他们的用钱(如财政部门),有的管他们的权(涉及法官任命),有的管他们的工作效率(例如有的地方的效能办),还有的监督他们的办案质量等等。
这个问题,理论与现实脱节。从国家法律制度上看,各级人民法院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但实际上,往往管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上看,各级人民法院的党组织受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管,但在事实上,政法委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具体负责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等部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