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单位支付不予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工伤认定后,需要二次手术,出院后再次入院的,应按旧伤复发的规定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二次手术治疗费用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办理了审批手续之后,在协议医疗鉴定治疗,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先行垫付,之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按照我国的《工伤赔偿标准》工伤医疗费用应该由社保工伤基金支付!
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等到工伤赔偿时社保局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同赔偿的。
如果单位不愿垫付高额医疗费用,你可以向社保局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http://baike.baidu.com/view/6017651.htm
很简单,去劳动局工伤管理科投诉就行了!劳动局会给您做主的